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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机电厂工人,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友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友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友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1110154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黑J****0号轩逸牌小型轿车,沿名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164公里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黑J****8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内被害人姚某某、胡某某、魏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乙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友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胡某某、魏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乙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姚某某、林某某、边某某损伤属轻微伤,赵某某、孙某乙、胡某某、魏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李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讯问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3.被害人姚某某、胡某某、魏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友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友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友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郡

20211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路**社区点式**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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