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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1022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群众,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鹿某区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7时许,王某某通过下载扫描摩范出行APP,租赁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孙某甲、赵某某一起出行。1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西部长青水上乐园东门北侧时,超速行驶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坠入道路西侧排水渠内,致孙某甲、赵某某受伤,王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鹿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18512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载人员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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