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景泰县**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镇**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5KM+472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劲锋”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及乘车人王某乙、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其兄孙某乙冒名顶替为肇事者。经景泰县公安局重新侦查取证,证实在该起事故中肇事宁A*****号小型轿车实际驾驶员为孙某甲,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徐某某无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被鉴定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徐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建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宋进文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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