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08时03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皖B3****号小型普通客车(粘贴皖BT****临时号牌)行驶至无为市**镇**中学门前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面行人马某某及陆某某驾驶的皖BN****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马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并发胸腔脏器(如心、肺及大血管等)损伤,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孙某甲一方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行补偿了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王某某、柏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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