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辽N****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22线**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邹某甲驾驶的大江牌汽油三轮车相撞,致邹某甲受伤,两车辆均损坏。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30日经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某甲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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