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鹿邑县**镇**行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孙某甲从蔡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安阳市****有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的对公手续(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后将以上四家公司对公账户卖给“老谢”,非法获利17400元。
2019年11月6日,孙某甲退出赃款17400元。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申请办理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和网银U盾,并通过网络将自己的银行卡卖掉供他人使用,后发现卖掉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内有钱款到账信息,遂将该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该卡中的钱款充值到其实际控制的支付宝,以直接消费或提现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2872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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