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麻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41972********,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镇,现暂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镇,现暂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镇,现暂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镇,现暂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0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镇,现暂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麻某某、孙某乙、刘某某、孙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左右,在沁水县端氏镇金源酒店吃饭期间,薛某甲与孙某甲发生争执。当晚22时许,孙某乙酒后回到宿舍,听到刘某某、孙某甲等人讨论吃饭期间与薛某甲发生争执一事,便前往薛某甲宿舍,麻某某、孙某甲、刘某某也先后去到薛某甲宿舍。麻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三人对薛某甲进行殴打。后薛某乙、李某某过来拉架,期间孙某丙也从宿舍赶到现场。麻某某、孙某甲、孙某丙、刘某某、孙某乙对薛某甲、薛某乙、李某某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薛某甲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薛某甲、李某某、薛某乙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麻某某、孙某乙、刘某某、孙某丙等五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小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麻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取保候审于沁水县端氏镇古堆村,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合水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2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