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现住址为昌乐县**。2019年12月2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站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11月5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不允许经营没有标签的白包西瓜种子,以人民币57000元的价格从**种苗研究所韩某某处购进1486袋,后以人民币8916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孙某甲。孙某甲明知不允许经营没有标签的白包西瓜种子,又以人民币104020元的价格将1486袋白包西瓜种子卖给清苑区**村苑某某等人。经清苑区农业农村局认定,I486袋白包西瓜种子为假种子。2019年8月14日,孙某甲赔偿了苑某某等人损失3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久一西瓜种子及包装袋、购物票据。2.书证:清苑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郭某某给韩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郭某某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韩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孙某甲给郭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孙某乙给郭某某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邦德物流运单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农村信用社商业(合作)银行现金缴款单、苏某某等26户保证书复印件、说明、保定市清苑区**农资门市部及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被告人处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苑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清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清苑区**农资门市部经营假西瓜种子的认定。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基本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89160元;被告人孙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1040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孟宪棒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住本村。
2.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贾新占,系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久一西瓜种子及包装袋、购物票据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