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文盲,劳务人员,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在丰县花鸟市场利用摆摊设局,以假“银元”充当真“银元”的方式进行出售,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以14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89块假“银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张 静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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