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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谢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横州**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横州**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谢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等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2017年6月开始,孙某甲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谢某乙等人的“六合彩”下注,然后将赌资等上报给上线谢某甲,并为谢某甲与参赌人之间的输赢结算提供便利,谢某甲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给孙某甲。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孙某甲上报给谢某甲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3043元。2018年6月,谢某甲不再坐庄赌博后,自己直接收取六合彩参赌人员的下注,然后将赌资等上报给孙某甲和其他上线,并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从孙某甲等人处获取提成,直至2018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谢某丙、宋某某、谢某丁、谢某乙、孙某乙、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谢某甲的供述;4.微信账户收支明细、微信通讯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谢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结伙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金恒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谢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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