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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谢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个体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1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限延长一次。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驾车先后来到洪湖市**镇**村鱼池、**镇**鱼池、**镇**鱼池等地,趁冬季鱼池四周无人之机,分别将杜某甲、范某某、刘某甲、杜某乙、王某甲、杜某丙、朱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等人鱼池上的5台三相交流发电机、6台增氧机电机、2台抽水机电机、1台投饵机电机偷走,并将全部赃物拖至**镇**村被告人谢某某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2995元。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评估:上述赃物价值8367.36元。具体案情如下 :

1、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镇**桥朱某某家鱼池上,将鱼池上的3台增氧机电机盗走,价值1508元。作案后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谢某某,获赃款320元。

2、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镇**村鱼池与**村鱼池交界的王某甲家鱼池上,将鱼池上的1台抽水机电机盗走,价值462元。作案后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谢某某。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镇**村鱼池与**村鱼池交界的王某乙家鱼池上,将鱼池上的1台抽水机电机盗走,价值545.98元。作案后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谢某某,以上两次共获赃款575元。

4、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镇**村鱼池上,将范某某鱼池的3台增氧机电机及刘某甲鱼池的1台投饵机电机盗走,价值分别为698.4元、345.88元。作案后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谢某某,获赃款570元。

5、2019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镇**村鱼池上,将范某某、刘某乙鱼池的三相交流发电机各1台盗走,价值分别为876.7元、988.10元。作案后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谢某某,获赃款680元。

6、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镇**湖鱼池上,将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鱼池上的三相交流发电机各1台盗走,价值分别为1425.56元、661.64元、855.10元。作案后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谢某某,获赃款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被告人孙某甲、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作案地点示意图、方位图;3.被害人杜某甲、范某某、刘某甲、杜某乙、刘某乙、王某甲、朱某某、杜某丙、王某乙的陈述材料;4.证人孙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材料;5.被告人孙某甲、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洪湖市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 被告人谢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8.电子数据:作案地点示意图、电机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低价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 ,缓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耀 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农场**路**号,联系电话:1582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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