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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王某甲等四人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54********,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5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村。因犯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罪,1984年7月1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70********,汉族,大专毕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村**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北京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田某某,后孙某甲、王某甲向田某某鼓吹国家政策,以投资虚假“精准扶贫项目”为由,先后骗取田某某51000元。案发后,孙某甲退还田某某50000元。

2、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参加虚假 “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入会员后可以获取巨额回报为由,骗取田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各3600元。同时,被告人王某乙以同样方式骗取张某某、於某某各3600元钱,后王某乙将上述18000元转给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乙将该笔款项转给其上线田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孙某甲、王某甲数额巨大,孙某乙、王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分别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慧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乙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住河南省郑东新区**大道;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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