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自2013年左右起,在阜南县田集镇孙寨街上开办内科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被告人王某某系孙某甲儿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王某某自2017年左右起,与孙某甲共同开设该诊所。孙某甲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0月11日、2015年5月28日被阜南县卫生局、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三次;王某某分别于2017年5月1日、2018年5月14日、2020年2月16日被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三次,二人仍未停止诊疗活动。直至2020年11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时,孙某甲、王某某仍然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未取得医生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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