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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苏家屯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街道**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甲与其妻子被告人沈某甲,在黑山县黑山镇***校后身,其所经营的**店内经营“中华孝道园“园林公墓项目。两被告人明知其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发放相关资料;以投资1万元,三年可返利46万余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期间,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15650元,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65人,给投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99153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沈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商网内被辽河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抓获,同日被押解至黑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地、户籍证明中华孝道园宣传单、投诉材料、福园福位证、微信截图、“中华孝道园”投资人投资损失情况统计表“中华孝道园”报案人信息登记表、孙某甲、沈某甲银行流水、沈某甲工行尾号1268账户流水明细、沈某乙工行卡尾号2599卡交易流水、徐某某的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华贸中心支行账户尾号7608交易明细表、盘锦公安局调取案件资料、中华孝道园投资人名单、审计报告;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李某甲、杨某乙、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孙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庞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徐某乙、武某某、刘某丙、石某某 、徐某丙、李某丁、单某某、杜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董某某、段某某、张某丁、李某戊、谭某某、郭某某、王某丙、沈某乙 、李某己、张某戊 、孙某丙、甄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庚、程某某、王某已、李某辛、陈某丙、马某某、陈某丁、杨某丙、莫某某、王某庚、邱某某、李某壬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孙某甲、沈某甲系共同犯罪,孙某甲系主犯,沈某甲系从犯,对沈某甲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孙某甲、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孙某甲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沈某甲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陆册15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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