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公诉刑诉〔2018〕1331号
1、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1081198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因抢劫罪于2015年9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0181200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芦某某庙村里河路57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3日1时许,孙某甲和李某某经预谋窜至紫荆山附近一个地下道抢劫在此休息的杨某甲女儿杨某乙一个红色手提袋,内有现金6300元及两部共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老年机,两张银行卡,及其户口本和身份证,事后孙某甲分给李某某现金200元。
2、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孙某甲和李某某经预谋窜至紫荆山立交桥北面地下道通道西侧入口抢走吴某某30余元现金和一部老年机及三张银行卡。事后孙某甲给李某某10元钱和一包香烟。
3、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孙某甲和李某某经预谋又窜至紫荆山立交桥向北花园路上的一个银行门口的台阶上,抢走黄某甲裤头内的170余元现金。
4、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孙某甲和李某某经预谋有窜至金某某省军区医院门口的地下通道内,抢走赵某某800余元现金,一部唱戏机及一包香烟。事后分给李某某5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丙、吴某某、赵某某、黄某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害人吴某某购买手机发票;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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