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晏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靖江市**路**号**幢**室。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宜春市**县**镇**村**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始,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管理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负责召集赌客、烧饭等事项。同月10日,被告人晏某某至该场所实施操盘、结算赌资事项。同日20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和参赌人员马某某、柯某某等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8,590元及机箱等物。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10日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41万余元;其中,11月10日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5万余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马某某、丁某某、曹某某、柯某某、莫某某、张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场所有“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情况;马某某、丁某某还证实系被告人孙某甲邀请其去赌博,柯某某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答应给其返点的情况。

3. 证人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笔录、清点记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孙某甲处扣押到机箱1台、手机1部,从被告人晏某某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18,590元的情况。

5. 相关照片,证实涉案“网络百家乐”的投注金额、洗码量等情况。

6.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涉案场所进行管理,以及其和柯某某商议返点事项的情况。

7.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晏某某为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实施操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焦小勤

2020年3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晏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2份。

4. 赃证物品清单1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