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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张某甲危险物品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惠民县**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县**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邹平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周明智、卞保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孙某甲无危险化学品营运资质及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被告人孙某甲将山东省无棣县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的30吨亚硫酸钠、2吨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危险化学品)运送至浙江,被告人孙某甲安排司机李某某、宋某某驾驶鲁M3****/鲁M****挂号重型半挂普通货车运输货物。2019年3月10日2时许,该车在长深高速1646KM+100M赣榆班庄段发生事故,致李某某、宋某某二人死亡、鲁M3****/鲁M****挂号重型半挂普通货车及其装载的货物被焚毁。

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

2.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孙某乙、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第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安排无危险化学品资质及运输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二人死亡及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新闻

检察官助理:单超仙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孙某甲1805436****、张某甲1561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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