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张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至3月份之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并非自己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朝阳市凌源市注册个体工商户3个,分别是凌源**女装店、凌源**女装店、凌源**女装店,孙某甲利用上述个体工商户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凌源**支行、中国银行凌源支行注册对公账户3个,账号分别是068160010******、210501720441******、2960******,并将以上证件卖给丛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000元。

2、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之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并非自己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朝阳市北票市注册个体工商户北票市**女鞋店,张某某利用此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北票**支行注册对公账户,账户是068105010******,并将以上证件卖给丛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关于切实做好“断卡”行动第一次集中收网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含线索下发统计表)、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丛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孙某乙、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