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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红旗大街**号**员工宿舍。2018年5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安国市祁州药市办事处**村**街**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东关大街**宿舍**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在保定市莲池区东方家园小区西门口处,孙某乙因赵某某不给他开门禁,双方发生争吵,赵某某拿砖头扔向孙某乙,没有扔中,孙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三被告人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在保安室内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了殴打,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手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左胸第十一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文

二〇一九二十六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居住于保定市莲池区红旗大街**号**员工宿舍。

2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3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保定市莲池区东关大街**宿舍**号楼**单元**室。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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