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书记,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村民**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19日、同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月4日、同年4月20日至5月4日、同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分别时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书记、村民**会主任的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召集**村两委成员开会,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经讨论决定将**街道**山山脚地块进行平整,平整项目交由曹某某(另案处理)承包实施,曹某某按土方数量支付费用给**村村民委员会,后该地块土地被曹某某通过挖土平整的方式破坏。经鉴定,该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面积达11279.4平方米,该地块的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属重度损毁。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附件、报告、会议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收据、入账通知书、村两委党员老人协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单、**镇**村两委会议录、调取证据清单、开采矿渣协议书、土方清运协议书、申请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地籍测绘成果报告、调查报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抓获经过、身份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王某某、孙某丁、季某某、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曹某某、孙某辛、孙某壬、张某某、陈某甲、姚某某、陈某乙、任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赵某某、方某甲、王某乙、孙某癸、孙某子、孙某丑、方某乙、左某某、孙某寅、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如锋
附:
1.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现在温,联系电话分别为1375871****、1362577****,辩护人黄建旺,联系电话1826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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