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路**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路**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单元**楼。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7月11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上旬间,被告人孙某甲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经营的**棋牌室内,采用扑克牌以“十三道”、“八张头”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10 000元左右。
同年3月上旬至3月底间,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何某某、孙某丙、徐某某等人在同一地点,采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15 000元左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 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136********)、孙某乙(135********)现住原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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