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抢劫嫌疑,于2017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抢劫嫌疑,于2017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因抢劫嫌疑,于2017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抢劫嫌疑,于2017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简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6月1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简某某窜至深圳市宝安区塘尾镇**村**路**号楼被害人黄某某家意图入室盗窃。四被告人翻墙进入院子,把该楼东侧靠近大门的一个防盗窗户的一根防盗铁栏杆撬掉后,潜入房内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125女装豪迈摩托车回家,他把摩托车停在院子里后进入一楼客厅,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简某某四人立即对其实施控制,采用按住其手脚、勒脖子、捂嘴、殴打等手段防止黄某某挣扎、叫喊,简某某在房间找到一把钳子,将客厅桌子上的电话线剪断,并用钳子击打黄某某脚部,四被告人共同用剪断的电话线以及房间内的红色塑料绳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捆绑,用红色塑料绳勒绑黄某某的脖子,直至黄某某死亡,在这个过程中孙某甲从黄某某身上抢走一枚金戒指和摩托车钥匙。此时,被害人郭某某来黄某某家里找黄某某,被陈某某、孙某乙、简某某捂住其嘴巴、拉进客厅内,用电话线捆绑其手脚,用毛巾堵住其嘴,陈某某从其身上抢走一只手表。随后孙某甲、简某某驾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孙某乙和陈某某步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被他人捂口、扼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简某某卖掉摩托车得到600元人民币,把300元人民币交给孙某甲,孙某甲交给了孙某乙、陈某某每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绳子、电话线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公宝刑技法尸检字99(227)号法医尸检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波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简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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