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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孙某乙、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中发现,叶某某在醴陵市农商银行**支行任职期问,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并用自己从网上申请的POS机套取冒名办理的信用卡内资金2344余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叶某某用于在“华橙网”、“福运网”、“恒运网”、“飞扬网”、“万利网”、“乐彩网”等网络赌博网站进行“分分彩”网络赌博,被挥霍一空。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邵阳市北塔区九江社区3栋8单元302室开设“万利网”网络赌博平台工作室。其中杨某某、孙某甲负责客服工作,唐某某只投资分红不参与日常管理,同时雇佣了被告人孙某乙、被告人周某甲、曾某某、孙某丙、朱某某作为赌博网站业务员。该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平台吸引赌客到“万利网”以投注“分分彩”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该赌博团伙,以股东按股份比例分红(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占股46.5%;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孙某乙、周某甲各出资一万元,占股3.5%,孙某甲占股比例变成39.5%;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辞职),业务员按月领取1500元底薪以及输掉赌资的45%的业务提成。“万利网”利用账号为1887396****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绑定杨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充值收款、提现、股东分红和业务员获利的赌博网站账户。叶某某在“万利网”赌博输了280万余元。

上述犯罪团伙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某甲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乙非法获利151940元,被告人周某甲获利56829元。

被告人孙某乙、周某甲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8月30日到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周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获利,其中孙某甲退缴60万元,孙某乙退缴12万元,周某甲退缴5.68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万利网”资金流向图、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唐某某、孙某丙、朱某某、杨某某、曾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投资入股开设网络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按股份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乙、周某甲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赚取拉客提成,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乙、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乙、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周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扣押的犯罪所得,以及各被告人开设赌场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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