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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盗窃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海盐县**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经事先通谋,多次以逃避过磅的方式窃取海盐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柑橘,共计216箱(净重4001.1千克),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后将窃得的柑橘藏匿于**镇**村**号农户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胡某某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称重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胡某某及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周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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