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镇**村**区**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93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镇**村**街**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伙同赵某某(2020年5月1日触电死亡),驾驶赵某某的白色猎豹越野车(冀A*****)先后在灵某某燕川乡白家沟村、南营乡银洞村、寨头乡女庄村、平山县两界峰村南(会口附近,过西阜高速公路涵洞)、平山县赵家庄(剪断,看看有无人员维修管理,如无再偷),盗窃5个通信基站的馈线约456米,存放在赵某某家中。经灵某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5个基站馈线总价值为36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勘验、辨认现场、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史某某、罗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通信基站馈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合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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