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宿舍,个体户。2019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送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9月2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送强制戒毒。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窜至本市新城区解放路民生大楼五层阿迪达斯三叶草店,由孙某乙望风、打掩护,孙某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店内男款皮肤衣两件。(进货价:单价384.45元,共计:768.9元)
2、2019年0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窜至本市新城区解放路民生大楼五层阿迪达斯三叶草店,采取同样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店内男长裤两件(进货价单价:329.45元,共计:658.9元)
3、2019年0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窜至本市新城区解放路民生大楼五层阿迪达斯三叶草店,采取同样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店内男长裤一件(进货价单价:224.50元)
4、2019年05月0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民生大楼五层阿迪达斯neo店,单独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店内商品男款白色防风衣一件(进货价单价:293.71元)。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将四次盗窃的赃物送人或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
3.强制戒毒材料、被盗物品价格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二份);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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