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5********,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011年,孙某甲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201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2016年,孙某乙因扒窃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因扒窃被保定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两被告人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020年10月28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中午,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昭觉县教育局亲戚家中喝了大量啤酒及白酒。当日下午3时许,两人酒醉后行至教育局门口时,看见一辆停放在路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两人(均无驾驶执照)便拉开车门窜上警车,一左一右座在警车前排。因警车启动钥匙挂在车上,孙某甲见状,准备开车,但因其过度酒醉无法启动车辆,两人便调换了位置,由孙某乙驾驶警车往西昌方向开去,准备前往西昌玩耍。被告人孙某乙驾驶警车行至昭觉县新城镇竹农村附近的国道上时,将车开翻进路边的水沟里,导致警车严重损坏。两人爬出车,并将车丢弃后逃离现场。当晚7时许,两人在昭觉县新城镇烈士纪念塔附近被抓获。经鉴定, 被告人孙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9mg/10Om1;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mg/100m1。警车损失为人民币16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醉酒后偷开警车,并造成警车损毁(数额较大)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孙某乙醉酒后偷开警车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孙某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孙某乙因扒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两人均系累犯。孙某甲、孙某乙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1月3日
附: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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