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甲(幼名“孙三”),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鄄城县**楼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乙(幼名“孙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鄄城县**楼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完善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鄄城县**楼镇**组**村**庄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聚众赌博犯罪活动共计35场次,非法获利1.9万元。被告人孙某乙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组织的聚众赌博犯罪活动接送参赌人员共计13场次,非法获利1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张某某在鄄城县彭楼镇大沙河**村**庙**村西绿化树林组织的赌博犯罪活动5场次,参赌人员场均20余人。被告人孙某甲负责保管张某某抽头渔利的钱款,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孙某乙按照被告人孙某甲的安排,驾驶车辆为张某某在枣林店绿化树林组织的赌博犯罪活动接送参赌人员3场次。
2.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甲参与菏泽市牡丹区双井街18号居民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鄄城县闫什镇王某某打皮场北面空地、刘楼村东南杨树林、闫什火车站东南树林、闫什镇中学西耕地、张垓村西、后刘寺村北一院内、南陈庄西南耕地一屋内、申刘寺村南一屋内、闫什火车站东南苹果园一屋内、甄庄村前树林组织的赌博活动12场次,参赌人员场均20余人。被告人孙某甲负责保管王某某等人抽头渔利的钱款,非法获利60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甲在鄄城县**楼镇**村**村**村**庄**村**庄**庙北杨树林、前刘垓西南耕地组织人员聚众赌博18场次,参赌人员场均20余人,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孙某乙按照被告人孙某甲安排,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10场次,非法获利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作案现场照片;2.书证: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窦某某1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李双景、付成秋、郭帅等10人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孙某乙到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查询结果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场均20余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在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组织的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中保管财物,被告人孙某乙为张某某、孙某甲组织的聚众赌博犯罪活动接送参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主动投案,如其在审判阶段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衍果
检察官助理:肖丹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被监视居住于鄄城县**楼镇**村**号;被告人孙某乙被羁押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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