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房**栋**楼中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孙某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居委会廉租房*栋*楼中户家中容留孙某乙、汪某某和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在家中容留孙某乙、汪某某和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某乙在岳阳楼区**路**单元**室容留孙某甲、汪某某和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乙在岳阳市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甲在岳阳楼区**路家属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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