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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59********,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某甲与孙某乙系父子关系。

2020 年3 月24 日7 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其所有的牌照号为鲁N****E 蓝灰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9 人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孙某乙驾驶该车搭载乘客邓某某等人。孙某乙在明知牌照号为鲁N****E 蓝灰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9 人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车搭载乘客邓某某等人。沿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与高新大道交口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清点车上共有18人,属于严重超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超载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孙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孙某乙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电话号码:1512269****;被告人孙某乙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电话号码:1822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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