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现住该地。2002年6月至2008年4月、2012年4月至2018年9月任定州市**区**村村委会**,现务农。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5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现住该地。2009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定州市**区**村党支部**,现务农。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中共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现住该地。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任定州市**区**村村委会**,现务农。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中共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74********,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现住该地。2014年11月至2018年7日任定州市**区**村党支部**,现务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中共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定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定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开始运作定州市**区办事处**村(以下简称**村)旧城改造项目。2015年初,**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孙某甲想连任村委会**,经和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戊(已判刑)沟通,由孙某戊出面向**公司法人刘某甲(已判刑)索要白酒送给村民,使孙某甲得到选举支持。2015年1月17日至1月28日,刘某甲安排其妻子柴某甲分三次共向孙某甲送去刘伶醉蓝宝石白酒170箱、绵竹大曲百年同顺白酒120箱、刘伶醉陈曲白酒70箱,共计价值38400元。被告人孙某甲将白酒送给相关村民,并当选村主任。
2、2015年年底,为了和**村签订正式的开发合同,刘某甲让唐某甲送给被告人孙某甲10万元钱。2017年4、5月份因为刘某甲举报孙某戊和孙某甲,二人担心出事,孙某甲将10万元钱退给唐某甲,唐某甲未退还给刘某甲。
3、2016年1月份,为了和**村签订正式的开发合同,刘某甲将其大舅哥柴某乙位于定州市北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以35万元的价格买下来送给了被告人孙某甲。后因资金紧张,经孙某甲同意,刘某甲用该套房产做抵押办理贷款,并给孙某甲出具了35万元的欠条。2017年4月份,刘某甲将**公司及**村的旧城改造项目转让给**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同年6月份,孙某甲从转让后的**公司给刘某甲的股权转让款中支取35万元。
4、刘某甲将**公司转让后,刘某乙(另案处理)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某甲收受刘某乙给予的过节费1万元。
5、2017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丁、孙某乙、孙某丙伙同时任村党支部**孙某戊,为了在**村旧城改造项目中获取好处,两次向刘某乙索要共42万元现金,五名村干部每人分得84000元。2017年6月26日,**村委会与被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司签订了开发**旧城改造项目的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购房合同、沧州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柴某甲、孙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已退还大部分赃款,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乙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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