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37,汉族,高中文化,宜春学院职工,家住袁某某某镇某村**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2020年6月27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7月2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上午因被告人孙某某母亲放在罗氏金店的钱取不出来,于是其联系了李某(另案处理)。当天晚上罗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询问其母亲借款情况,并在当晚10点左右要被告人孙某某去万载县接自己。后两人在万载株潭镇高速路口碰面,被告人孙某某开车载着罗某从高速回宜春,在快到袁州收费站的时候,罗某将一块金条(足金,重93.684克)及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孙某某,算作是归还被告人孙某某17万元欠款的钱,同时罗某又交给被告人孙某某一箱装有黄金(重6720.777克)的纸箱给其保管。被告人孙某某之后将罗某交给其的那箱黄金放在自己小车后备车厢内保存,而单独给他的一块金条和5万元现金被其带回家中保存。直到2020年3月23日,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民警找到被告人孙某某调查手机的事情时,孙某某主动将罗某给其保管的黄金全部交给了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帮助罗某藏匿的黄金(重93.684克)价值为33726元,黄金(重6720.777克)价值241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罗某给他的黄金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德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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