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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2人介绍卖淫、传播性病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 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唐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2001*********,彝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镇驾驶电动车帮“王某某”(另案处理)接送被告人兰某某和“伊某”等多名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卖淫,每次收取好处费约200元,共获利8330元。其中7月10日凌晨,“王某某”通知兰某某到**镇**社区**路**号**住宿**房卖淫,孙某某搭载其去到现场后,兰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与邓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性关系。同日6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镇**路附近巡逻检查时将孙某某、兰某某当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兰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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