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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骗取贷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聂某乙、马某甲、马某乙、卜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某甲及开发丰县**四期工程的聂某甲(另案处理)的安排下,采取五户联保的方式,虚构购买化肥的理由,从丰县宋楼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185万元。2012年至2017年,在聂某甲、马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聂某乙、卜某某、马某乙在他人参与下,通过联保、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以相同手段,在丰县宋楼信用社,持续多次骗取贷款,累计数额共计1140万元,其中,存在借新还旧情形。以上资金交由聂某甲用于丰县**开发区**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建设。聂某乙、马某乙、孙某某2017年度贷款合同已逾期,卜某某贷款合同仍在存续中,未偿还本金共计139.8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于2011年10月至12月间,从丰县宋楼信用社骗取贷款40万元,2012年至2017年,持续多次骗取贷款,累计数额共计280万元,存在以新还旧情形,贷款合同逾期,未偿还本金3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同案人聂某甲、聂某乙、卜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等人供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会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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