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符室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2月17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山上非法开采约三万吨,销售获利60余万元。经安徽煤田地质测试中心检测为石灰岩。
2019年4月18日8时,被告人刘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解集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解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明峰
检察员 左 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5572****;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21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查材料5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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