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捕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沂南县**镇**村**号。2018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其承包的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村北山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矿区越层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54566吨,价值218264元;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矿区北侧越界开采3489.5吨,价值73279.5元;
2003年,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村民孙某甲在其承包的本村北山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两年,自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矿区面积0.0016平方公里,生产规模0.2万吨/年;2005年9月延续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一年,自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矿区面积0.0034平方公里,生产规模2.6万吨/年。2013年孙春路将该矿区转让给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雇佣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此矿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2018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核查该矿区证外资源量为197129.1吨,被告人孙某某非法采矿167129.1吨,价值3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6498****
_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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