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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林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片**小区**号,住**镇**社区**片**小区**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8年7月17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朱某某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因**镇**村**山场内的2株樟树和1株柞树经常落叶,担心堵塞其经营的泉水厂下水道排水,同时影响厂区环境卫生。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山主张某某同意、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某甲持油锯、麻绳等工具将上述山场内2株樟树、1株柞树伐倒。刘某甲在伐倒2株樟树后被山主张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

2018年3月25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对遗留在案发现场的2株樟树依法进行了扣押,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物证种属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雇请刘某甲砍伐的2株樟树木材检材为樟科樟属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香樟。经浏阳市林木种苗站和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涉案樟原木材积0.085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0.204立方米。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日将依法扣押的2株樟树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恳请取保候审的报告、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员资格证、物证鉴定员资格证、木材检验员资格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林权证、通话记录、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邱某某、刘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5、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意见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鉴定意见书、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活立木蓄积换算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且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19年1月23日

附: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91****。

二、移送案卷材料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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