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永康市**镇**村**路***号。1996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过多次减刑,2011年9月22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3年11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永康市卫生局处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七千五百元;2014年10月23日因非法行医被永康市卫生局处没收器械、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15日因非法行医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因非法行医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又在永康市**镇***村**小区**号开设***牙科继续非法行医。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正在为患者舒某某进行口腔操作时被永康市卫生健康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6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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