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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行医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6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2013年12月6日、2014年4月28日被灵璧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三次。属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付杰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灵璧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6月3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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