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0********,汉族,中专文化,住江阴市**村**幢**室车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坊**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2019年10月7日被江阴市健康委员会罚款人民币3000元、28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自己租住的位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内,给患头晕、感冒的沈某某、姚某某进行输液诊疗,被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集和制作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村**幢**室车库。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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