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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德化县龙浔镇浔东南路**号食杂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取消经营资格后,非法向潘某某、陈某某、颜某某、周某某等4人出售香烟共计人民币118245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食杂店被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香烟123.9条(经鉴定市场价值人民币1385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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