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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市**乡**村**屯**号,现住黑龙江省**市**乡**村**屯**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销售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收购抗肿瘤类药品后加价销售的手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臧某某(均已判决)销售多种抗肿瘤类药品共计人民币13138923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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