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1991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释放,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卖烟广告联系上了微信号为ALETAN1的人,(其同时使用的微信号有ALETAN2,后续使用的微信号有cycc0000,liaowenjing11111,sha5niu),随后孙某某开始联系该人贩卖卷烟。自2017年6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该人,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卖烟广告,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中华”、“玉溪”、“南京”、“荷花”、“利群”等品牌卷烟,购买人通过孙某某发布的卖烟广告与其联系,通过微信商量卷烟的价格、品牌、数量,并将自己的收货地址发给孙某某,最后以微信转账或者红包方式支付价款。孙某某再将购买卷烟的所有信息、购买价款、地址发给与他联系的ALETAN1,由其直接将卷烟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购买人。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该方式从中赚取卖烟差价,截止2019年6月,孙某某共向微信号为ALETAN1的人转付买烟款115354元,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琛
检察官助理:邵艳红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一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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