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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林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汪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自己公司未有期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招募香港民众期货代理,由代理招募国内投资者通过非法途径在民众期货平台上进行大豆、原油等期货交易,从中以操作手数赚取高额手续费,非法经营数额达1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代理明细表格、入金表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期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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