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砀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镇**村一处桃园地里有种植的罂粟,在村干部刘某某的见证下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519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疑似罂粟苗与《中国植物志》上描述的罂粟植株特征一致,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罂粟。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怼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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