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砀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村一处桃园地里有种植的罂粟,在村干部刘某某的见证下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519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疑似罂粟苗与《中国植物志》上描述的罂粟植株特征一致,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罂粟。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怼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