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将大烟壳种子撒在淅川县寺湾镇自家后院的菜地里。2019年1月2日上午,被淅川县寺湾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孙某某种植大烟苗660株。经抽样送检,孙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属于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孙某甲证言;3.林业咨询意见书;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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