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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49********,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太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太和县**镇**村孙某某家南边林间发现罂粟幼苗。经查该罂粟系孙某某为治病而种植,经现场统计,该罂粟苗共计118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罂粟苗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甲、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又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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