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9时许,彭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家树林地里种植罂粟苗,巡逻民警当即对罂粟苗进行了铲除并进行了当面清理,一共67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