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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9月,被告人孙某某将在淅川县九重镇高家村路边捡到的罂粟壳里的种子播种在位于高家村自家后院菜地里,并对种植的罂粟进行浇水、施肥。2019年12月4日早上7时许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铲除。经当场清点,孙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为1013株。经鉴定,送检的孙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为罂粟,俗称鸦片、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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