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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41********,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农民,住长丰县******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孙某某在长丰县陶楼镇高塘村北圩组其所居住的房屋外面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810株。孙某某在现场被口头传唤至长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缴

物品清单,销毁记录、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陶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九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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